联系我们
姓名:廖大林
手机:13761162021
邮箱:liaodalin@foxmail.com
证号:13101201510360399
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继承纠纷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shycjc.com/ 时间:2016/7/25 10:28:55
核心内容: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本规则共九章,77条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导航】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审理和裁决
第七章 简易程序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名称和组织
(一)本会是依法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名称。
(三)本会在广东东莞市设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中山市设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本会分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受理范围
(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能向本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前款内容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四条 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其分会。
(二)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或者分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经本会或者分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第五条 主任职责
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但关于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外。
第六条 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按专业设定仲裁员名册,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仅用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优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的限制。
(三)本会的仲裁员名册均适用于分会。
(四)当事人应从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 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八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